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你院提请,2019年12月31日咸阳市秦都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免去:
李 伟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付海峰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伟盟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解春兴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 浩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杜 勇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罗 静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方 琪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郭红卫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燕新旗同志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特此通知
咸阳市秦都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