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法制有关的议案。
2.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法制议案。
3.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法制方面的质询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制方面的议案、决定问题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审议法制有关重大问题。
6.承办上级人大安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立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及意见地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7.结合实际,向上级人大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8.参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9.了解“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法律、法规和法制决议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报告。
10.对“一府一委两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命令、规定中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11.对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12.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