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具体负责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方面工作。
2、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议题,对本辖区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安全、信访等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常委会提交报告。
3、检查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安全、信访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4、承办上级人大安排的各类调研、视察、检查、征求意见等工作。
5、办理、督办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6、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初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7、负责涉法涉诉等来信来访、控告和申诉工作。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控告和申诉信访。
8、开展提请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的有关任前法律考试等事项。
9、总结交流推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治建设、加强司法监督等工作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10、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上级人大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办理相关事项。
11、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