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有关的议案。
2.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3.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并调查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全区财政预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就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提供必要情况和资料,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7.审议财政经济有关重大问题。
8.参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9.了解区政府贯彻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决议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报告。
10.对“一府一委两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命令、规定中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查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11.对区政府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12.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