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咸阳市秦都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办法规定,对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被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并到会作表态发言。
二、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它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四、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