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咸阳市秦都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秦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同级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即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以下途径,选择确定执法检查项目: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一府一委两院”建议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提请主任会议审定。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计划作出个别调整。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准备执法检查相关法律资料和工作资料;
(三)组织执法检查相关会议和检查活动;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做好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和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
(六)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起草审议意见。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项目和目的;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执法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四)执法检查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五)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常委会副主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组员从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作为顾问。
第九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署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执法检查要采取扎实认真、实事求是、灵活有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
(二)深入法律法规实施的重点区域、行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阅法律法规实施的相关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各个方面意见;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开展调查;
(六)进行不打招呼的暗访;
(七)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评估或提出建议;
(八)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九)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问题,发现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配合执法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报告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安排实地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综合执法检查情况,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五)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经执法检查组集体讨论通过后,交由主任会议讨论并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般应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根据需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法律法规实施机关是垂直领导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还应当将审议意见向其上一级主管机关通报。
第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的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的反馈意见,以及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办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依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