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2月28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区政府副区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八条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领誓人、宣誓人统一着正装或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