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具体负责人事、代表、选举等方面工作。
2、围绕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议题,对本辖区人事、代表、选举等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常委会提交报告。
3、检查辖区人事、代表、选举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4、承办上级人大安排的各类调研、视察、检查、征求意见等工作。
5、办理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有关事项。
6、负责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
7、建立代表工作保障机制,落实代表履职有关制度,组织代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及视察、培训、评议等活动。
8、联系各街道人大工委,指导街道人大开展代表活动、组织换届选举等有关工作。
9、 对上级人大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组织征集意见。
10、承办区人代会及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登记、分类、交办、督办、归档、起草办理情况报告等工作。
11、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初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12、总结交流推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人事、代表、选举等工作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13、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上级人大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办理相关事项。
14、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