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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农村社区医疗网络建设的检查报告
作者:admin    文化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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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11月上旬,区人大教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芬莲的带领下,深入到我区第二人民医院、马庄镇七结村卫生室、区中医医院(马泉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四个医疗单位,采取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我区农村(社区)医疗网络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按照党的医疗卫生政策和人民群众的需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争取多方面的支持,逐步建立起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形成了强有力的区、镇、村(社区)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为保障辖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日臻完善。我区始终高度重视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医疗服务硬件建设力度。一是根据需要健全完善了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省上的有关文件精神, 2006年正式成立了秦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秦都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提高我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规范医疗环境打下了基础。二是增设和更新医疗设备。几年来,区卫生行政部门先后投资500余万元,给镇卫生院购置生化分析仪7台、B超机4台、床头X光机2台、胃镜2台、多功能光普治疗仪2台、胎儿监护仪3台、全自动心电图机1台、电脑10台,提高了医院的诊疗水平,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就医。

(二)医疗体制改革取得实效。近年来,区政府不断加大卫生系统改革力度,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是深化了人事制度改革,在卫生系统推行院长竞聘制,使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论好,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年轻同志走上了领导岗位。二是在医疗系统300多名职工中实行竞聘上岗,实行定岗、定责、定编,对竞争上岗的岗位、设置条件、程序、范围、待遇等做出严格规定,使爱岗者上岗,不敬业者失业。三是对新进入的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让新进入人员带压力、担责任上岗。近年来,先后在我区新招聘的60名医务人员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四是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在全系统实行国家核定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考核挂钩的办法,按劳取酬,按岗取酬,岗动薪移,动态分配,有效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区政府十分重视农村(社区)的医疗卫生事业,一直把方便群众就医、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建立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层次。今年,区政府出台了《秦都区甲级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并按照新标准建立甲级等卫生室23所。区卫生局为村卫生室统一制定了工作制度,免费印制卡、证、表册,并发放乡医公共卫生服务补助5万余元,激发了乡医的工作热情,实现了村村都有卫生室的目标。二是加强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制定下发的《秦都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八统一建设标准》,对原有的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42家社区服务站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取缔了不符合要求的18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已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了新的建设标准,为本区域的居民提供了主动、方便、快捷、优质、低价的综合性服务。三是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区政府及时制订了《秦都区2007-2010年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实施计划》,并主动与英国语言协会联系,争取到了对全区乡医的定期定向免费培训项目,目前已经有171名乡医接受培训110个学时,大大的提高了我区乡医的医疗服务水平。四是积极推进,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区范围内筛选了21家医院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截止目前,全区农村共有15.62万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8.1%,累计报销住院费用314.93万元,使我区农民真正感受到合作医疗带来的实惠。

(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不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重在预防,区政府及时建立了疾控信息平台,在今年开设了秦都区疾病预防防控制信息网,扩宽了信息流通渠道,并组织宣传组不定期的深入到社区、学校、单位、农村进行疾病预防宣传。先后开展健康教育知识专题讲座20多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2万多份,悬挂宣传横幅50多条,接受群众咨询2000多人次,受教育群众10万余人。为了有效防治艾滋病,及时建立了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设立了VCT门诊,定期开展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监测和行为干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积极推行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在病人的发现率和治愈率方面苦下功夫。通过努力,全区免疫规划儿童建证、建卡率100%、单苗接种率达92%、五苗接种率全程覆盖率98%、乙肝疫苗接种率及时率100%。麻疹发病率由去年16例下降到今年的2例;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98%,漏报率低于2%。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存在问题

一)基层医院发展不平衡,镇、办医院的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次我们调查去的秦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和区中医医院在全区镇、办医院属发展相对较好的医院,其它医院基础设备设施则较差,特别是双照镇卫生院、沣东办卫生院基础设施简陋、医疗器械长期破损得不到补充和改善;而全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还有5个社区服务中心和1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达到新的建设标准,就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现状而言,仍然存在着良莠不齐,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二)财政投入不足,使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没有真正体现。一是医疗配套资金不能按时拨付,如:省、区二级给免费接种疫苗的医疗单位每针拨付3元补助金,区上的2元补助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影响了基层单位接种疫苗工作的开展。二是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基层卫生院的干部职工待遇还没有完全按照陕政发[2006]33号和咸政发[2006]66号文件精神执行,影响了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阻碍镇、办医院机构的健康发展。由于农村卫生设备落后、物质条件差,医疗专业技术人才大多都不愿意到镇、办农村医院去,导致镇、办医院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长期以来困绕镇、办医疗卫生院人才匮乏的状况始终得不到改善,医疗技术水平与人民群众的希望距离较大。

(四)非法行医现象时有发生,需进一步治理。非法行医在农村一些地方时有发生,这些人打着某医疗机构或医疗院校的牌子,以义诊为幌子,推销药品,骗取钱财,严重威胁着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三、几点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这不仅为我区指明了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方向,也给我区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

(一)切实把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事业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区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医疗卫生事业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研究、深入分析,真正把医疗卫生事业做为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关注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调动医务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医疗卫生事业各项配套资金的按时拨付。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发[2006]33号和咸政发[2006]66号文件精神,切实改善和提高区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基层卫生院的工作环境和干部职工待遇,充分调动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业。严格执行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监督,促进农村(社区)医疗卫生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行医现象,使非法行医在农村(社区)没有生存的土壤,彻底净化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四)建立人才流入机制,抓好从业人员培训。要激活用人机制,制定宽松的人才政策,积极创造有利于人才流入的环境,鼓励有技术的人才到基层农村(社区)医疗机构去工作,提高基层医院医疗技术人员素质。继续加强对农村(社区)卫生人员的培训,加快乡村医生知识更新步伐,努力提高我区农村(社区)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主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区政府职能部门区卫生局要经常性的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沟通,反映我区基层卫生系统基础设施的现状和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保健的需求,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区医疗卫生系统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系统的基础设施,更好的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秦都区人大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

 

 

关于检查我区基层司法所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区人大法工委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在任长安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我区基层司法所工作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区政府认真落实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司法所有人干事、有址办事、有权管事、有章理事,较好地发挥了基层司法所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一)着眼基层抓网络。一是加强村级网络建设。镇(办)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职能工作部门,在整个司法行政系统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区政府在抓好镇(办)司法所建设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资源整合,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在全区积极推行行政村和社区设立司法调解室,逐步形成了上下联动、覆盖基层的区、镇(办)、村(社区)三级司法行政网络,目前全区共有各类调委会181个,专兼司法调解员706名,其中场所规范,制度健全,资料齐全的一类调委会131个。二是加大司法所建设力度。区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争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办党委政府的支持,落实建设场地和配套资金,先后建成钓台、吴家堡、沣东、渭阳西路4个省级标准司法所。古渡、陈杨、马庄、双照司法所已确定了建设方案。与此同时,区政府还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了警用摩托车、电脑、传真机等办公用品,极大地改善了司法所的办公条件和装备。三是理顺关系。针对我区过去以镇办管理为主的司法所管理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的实际,率先在全市对司法所实行以司法局管理为主,镇办管理为辅的双重管理新体制,进一步理顺了管理关系,解决了基层司法网络相互隔裂、运行机制不畅的问题,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围绕素质抓队伍。一是举办新任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上岗培训会,使新任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熟悉和掌握司法所的基本职能、性质、任务,提高了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能力。二是在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中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荣辱观教育和文明礼仪教育,开展创佳选优评差竞赛活动,组织全体干警在预备役141师进行军训,加强司法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三是对新招考干警进行岗前业务技能培训,坚持司法助理员例会制度,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定期组织司法干警学习司法行政最新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素质,进一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四是严格考核管理。年初与各司法所签定目标责任书,制定《基层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立足稳定促发展。紧密结合全区中心工作和大项目建设,上下联动,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村、社区周排查、镇办月排查、全区季排查的定期排查工作机制,捕捉纠纷信息,摸排纠纷隐患,及时调解处理,对易激化、可能引发集体性上访的事件,积极疏导,避免纠纷激化。采取领导包片,干部包镇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和办结期限等措施,认真做好辖区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化解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百名法律顾问进百村活动,面对面为群众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一年来,共成功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526件,成功调解1498件,防止群体性械斗事件37件,防民转刑32起,防止因纠纷引起的自杀13件,避免上访案件142起。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基层司法所各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所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的工作是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我区司法从业人员无论是政治素质还是业务素质,总体是好的,能够适应工作需要。但是也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对司法所工作职能、任务了解掌握不够,对法律法规吃得不透,调解纠纷,处理矛盾工作方法简单,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部分基层调委会工作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镇办之间司法所建设其作不平衡。全区11个司法所,目前,规范化所只有4,一些镇办司法所建设进展缓慢,至今未确定建设地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是宣传工作不到位。尽管司法所在处理民间纠纷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司法所的工作职能认识仍然模糊,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有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这一机构和职务。

四是调解工作不够规范。基层司法所解决纠纷的普遍做法是一靠法律,二靠当地习俗,法律只是调解中的一种手段,除了法律,当地习俗,情理,乡土习惯和当事人亲友,乡土权威等外围力量,都是经常运用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适合基层司法调解的工作方法显然有利于纠纷的调处和协议的达成,但同时弱化了司法所的法律宣传职能,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切实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要多渠道筹措配套资金,编定规划,切实提高司法所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司法所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争取高标准、严要求地完成司法所建设任务。

(二)强化司法所规范化管理。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所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司法所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各司法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业务公开公示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促使司法所的各项工作走上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的轨道。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三)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一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增强广大司法工作者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要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司法所干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所人员业务能力水平。三要建立健全严把入口,畅通出口,严格管理,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体制,挑选责任心、事业心强,业务水平好的干部充实到司法助理员队伍中来,优化司法助理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四)保障司法所工作经费。要采取有力措施,多方筹资,切实解决司法所工作经费不足问题。一是落实司法所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等工作支出;二是做好司法所办公设备配套资金安排,为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五)努力工作,提高司法所在基层领导和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要把本职业务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以突出的成绩争取人民群众的重视;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路子,善于把基层司法行政的各种资源、各支队伍、各项职能整合起来,发挥整体优势,切实为老百姓干实事、干好事,使司法所真正成为司法行政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前沿阵地,真正成为解疑释惑的开心锁,密切干群关系的连心桥,维护稳定的减震器

           (秦都区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区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71229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任免。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局长(主任),由区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长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区长中决定代理区长。

第六条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八条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委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条  区长、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区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须由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须由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但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不作供职发言。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局长(主任),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原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未做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局长(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职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

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五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提请机关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和拟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考察材料等有关资料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提请任命政府新设立组成部门负责人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部门的文件。

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常委会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考察。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政府拟任命的人员,须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被任命人员到会作供职发言,并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免去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人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并经会议表决通过,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决定任命或者免职之前,不得到任或者离职,提请任免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二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代理区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及批准辞去职务的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发文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发文通知,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发文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将通知转发有关部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发文通知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并由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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