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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选民登记、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依法予以登记。 年满18周岁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9月20日。 二、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三、常住户口在咸阳市城区和我区各镇的选民,在我区有工作单位的,应在所在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户口和居住地不一致又无工作单位的选民,户口在我区范围内的一律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户口不在我区的如本人要求参加居住地的选举,可凭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五、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区直机关选民登记和选举。 六、公安秦都分局、工商秦都分局、秦都国税局、秦都地税局、质检秦都分局、秦都环保局的人员参加区直机关选民登记和选举。 七、区属企业集团的人员在区直机关选取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其它区政府参股的企业在所在的办事处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 八、原区属的破产企业,集体户口的职工,由区直机关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组织选举,根据本人意愿开具选民资格证明也可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选举。其家属区的居民参加属地选区选民登记和选举。 九、在我区的部属、省属和市属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不包括第六条所列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参加所在选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 十、区政府各部门(包括第六条所列单位)驻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参加区直机关选举,驻各镇的派出机构参加各镇选举。 十一、教育系统中的西关小学、中华小学、秦都中学、育才中学、职教中心、教师进校参加区直机关选举,其他学校参加所在镇、办的选举。 十二、人事、户口关系挂靠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已经参加工作的,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未参加工作的,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在区直机关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举。 十三、常住户口不在我区的外地驻本区的办事机构人员、经商务工人员、学习培训人员等,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的选取进行选民登记,如本人要求参加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选举的,可凭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选区的选民的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十四、企业内退和下岗人员,原则上参加原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的选民登记。内退和下岗人员较多,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由单位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由单位通知职工本人。 十五、进入破产程序或生产不正常、多数职工已不在单位、组织选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由单位负责将职工的选民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并由单位通知职工本人。 十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台商独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的选民应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常住户口在我区的,参加单位所在选区的选民登记。常住户口不在我区,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十七、企业派驻外地工作人数较多,且人员比较集中,企业受选区的委托,应派人或委托专人负责对这些选民进行登记,并妥善安排投票选举事情。 十八、户口在区、人在外地从事个体经营,临时工作、借读、出差、探亲访友或就医的选民,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并由家属通知七本人,可以回家参加投票选举,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九 、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如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以在原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工作、住院治疗或随外地亲属生活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到现居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或原工作单位选区进行登记。 二十、持有我区户口迁移证待入户,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选民,可在常住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不代替户口申报。 二十一、到院校、科研单位接受培训,时间在两年以内的选民,参加原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时间 超过两年的。由原单位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参加现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十二、经批准出国出境工作、学习和探亲的选民、原选区应予登记。如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拖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 二十三、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区人大换届选举期间,回我区探亲、旅游或短期工作可以参加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十四、下落不明达两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选民登记。但长期旷工未被单位除名的人员,仍在原工作单位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二十五、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县级医院的证明,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不列人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时发病的,暂停行使选举权利。 二十六、正在看守所、拘留所羁押的人员,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和正在劳教所教养的人员,按有关公、检、发机关和监所、少教所、劳教所出具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证明书,进行选民登记,并办理代为投票选举的委托书。 二十七、在选民名单公布日至选举日三日之前,由于工作调动、搬迁、转业、退伍、结婚等原因进入我区,凡能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可以参加现户口所在地或单位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十八、在选民登记工作中,遇有上述规定未涉及的问题,由所在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机关选举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区选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执行。
如何对选民登记进行审核和复查
一、选民登记的审核。各选区选民登记完成后,选区选举工作组签字报镇选举委员会或办事处指导组审核。 二、选民登记的复查。由区选举工作组抽调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多个督查组,组织和检查选民登记的核查工作,以确保选民登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复查主要采取自查、互查和抽调的方法进行。自查由各选民登记小组自己进行核对检查。互查由选区组成的督查组相互进行核对检查。抽查镇选委会或办事处指导组对各选区进行抽样核对检查。 复查的主要内容是: 被剥夺政治权利、暂停行使权力的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1)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痴呆傻人员),是否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是否有列入选民名单的情况。 (3)参加单位选举的离退休人员,单位是否已进行了选民登记,组织他们参加选举活动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可行。 (4)各单位、各选区对管辖范围内的离退休职工的登记工作是否落实。 (5)人户分离人员、人企分离人员、下岗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是否落实。 (6)对死亡未注销户口的是否已核实无误。 (7)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在本选区的,是否有重登和漏登的问题存在。 (8)大单位内的小单位是否齐全、准确、选民登记册、选民名单的两部公告和户口底册三者是否相一致,等等。
抄 报:市人大常委会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抄 送: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区纪检委 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政协办公室,总工会、 团区委、妇联。 发 送:各镇办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 咸阳市秦都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 |